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分公司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公司秘密是指在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和政治工作中关系国家和分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分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和分公司秘密的义务,所有涉密事项,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分公司保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立足防范、明确重点、严格管理、严守秘密。
第五条 保密工作应列入分公司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业务工作管理范畴,定期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分公司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分公司的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分公司领导担任,保密委员由分公司 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分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和承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单位要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分公司保密委员会在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分公司保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
第九条 分公司保密范围:
(一)分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二)分公司经济运行情况。
(三)分公司财务状况。
(四)分公司尚未公开的投资、融资、合资、合作方案。
(五)分公司尚未公开的建设、科研计划。
(六)分公司尚未公开的新技术、新业务。
(七)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八)分公司党建和政治工作中的秘密。
(九)分公司涉及国防安全、铁路专运的内容。
(十)分公司有关技术、统计和客户有关资料。
第十条 分公司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级事项
1、分公司发展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方案。
2、分公司涉及国家安全、铁路专运的内容。
(二)机密级事项
1、分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需要内部控制的人员。
(三)秘密级事项
1、分公司经营运行情况,各类统计资料、报表。
2、分公司财务状况,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级会计资料。
3、尚未实施的投资、融资、合资、合作方案。
4、尚未实施的建设规划。
5、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与计划。
6、尚未公布的新技术、新业务。
7、掌握了分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简历及其档案资料。
8、项目招标前的计划、标底和对外投标的标底方案。
9、分公司在市场营销与经济合作中的商业秘密。
10、尚未公开的干部人事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分公司各项工作中涉及国家和行业的秘密事项,按照相关的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严格按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 分公司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保卫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也要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确定保密重点部门,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分公司所有涉密事项需向外界发布时均应报分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经分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秘密级事项需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级、绝密级事项需报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向外界发布。
第十五条 计算机联网传输涉密内容时,必须加装保密设施后方可使用,禁止在无加密设备的计算机网上传输涉密信息。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分公司保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分公司员工一经发现国家或分公司秘密已经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保密办,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或分公司秘密,情节较轻的,报请分公司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分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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